項目融資方案與資金使用計劃
項目融資出現(xiàn)于20世紀60年代,70年代初被運用于建礦融資,后來逐漸在一些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得到廣泛運用。那么公司融資的基本特點和項目融資方案到底如何分析呢?
公司融資的基本特點:
1. 投資項目不組建新的項目法人,而由既有法人(即現(xiàn)有公司)統(tǒng)一組織融資活動,進行投資決策,并承擔融資責任和風險。
2. 擬建項目一般是在既有法人(公司、企業(yè))的資產(chǎn)和信用基礎上進行的,并形成增量資產(chǎn)。
3. 項目投資形成的債務人是現(xiàn)有公司而不是項目,債權人不僅對項目的資產(chǎn)可以進行債務追索,還可以對公司的全部資產(chǎn)進行追索。
在公司融資情況下,由發(fā)起人公司-既有項目法人以自身的資信對外進行融資用于新項目投資,項目負債由發(fā)起人公司及其合作伙伴公司承擔,項目的投資人需要承擔借款償還的完全責任。
一、 項目融資方案分析
項目與融資是投資項目通過各種途徑籌集和融通到項目所需投資資金的一種經(jīng)濟活動。它是影響到項目選擇和投資決策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使項目能夠順利實施,達到預期目標的關鍵。
二、 融資方案分析評估,一般是在項目投資估算的資金總用量的基礎上,通過對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渠道、投融資模式、融資方式、融資結構、融資成本、融資風險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可靠性進行分析、論證和評估,對擬定的融資方案進行比選和優(yōu)化,從中選擇具有資金獲取方便、資金來源可靠、融資結構合理、融資模式合適、融資成本最低和融資風險最小的最佳(或次優(yōu))融資方案,作為資金籌措和財務評估的依據(jù)。
三、 項目融資模式是指項目融資所采取的基本方式,包括項目的融資組織形式和融資結構。研究項目的融資方案,首先要明確融資主體和項目的融資模式。項目融資主體是指進行項目融資活動的經(jīng)濟實體,由融資主體進行融資活動,并承擔責任和風險。按照是否依托于項目組建新的經(jīng)濟實體劃分,項目的融資主體可分為新設項目法人和既有項目法人兩類。
新設項目法人融資是指組建項目法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又稱項目融資。在項目融資方式下,為實施新投資項目,應由項目的發(fā)起人(企業(yè)或政府)及其他投資人出資,建立新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項目公司(即公司法人或事業(yè)法人),承擔項目的投融資,建設和運營。
融資渠道:
1、 項目法人(企業(yè))自有資金
2、 政府財政性資金,含各級政府預算內(nèi)資金和預算資金與各種基金
3、 國內(nèi)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4、 國內(nèi)外證券市場資金,即在證券市場上利用各種金融工具募集的資金
5、 外國政府,境外企業(yè),團體,個人等資金
6、 國內(nèi)外企業(yè),各種機構和個人捐贈資金。